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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与谭甫华、李建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谭甫华,李建蓉,刘良余,传远路,侯林春,陈志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7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37号。负责人李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晓波,男,1988年出生,苗族,该支行职工。被告谭甫华,男,1981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建蓉,女,1983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刘良余,男,1981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传远路,女,1984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侯林春,男,1980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陈志华,女,1978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诉被告谭甫华、李建蓉、刘良余、传远路、侯林春、陈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谭甫华、李建蓉、刘良余、传远路、侯林春、陈志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4元,减半收取10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林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