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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十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十民初字第252号原告李某某,干部。被告何某某,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