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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6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谭道民与谭道勇,谭德尧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道民,谭道勇,谭德尧,谭道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659号原告谭道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向成林(特别授权),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道勇,男,汉族。被告谭德尧,男,汉族。被告谭道武,男,汉族。原告谭道民与被告谭道勇、谭德尧、谭道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志诚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道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成林,被告谭道勇、谭道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德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道民诉称,2011年万州区长坪乡进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由乡政府牵头,村、组对复垦户房屋的面积进行第一次丈量,并上报政府。后因实际丈量面积与上报面积不符,2014年5月7日长坪乡政府进行了第二次丈量。同年5月26日,长坪乡政府针对重新丈量的结果作出了处理意见,要求核实面积与兑现面积有误差的,资金兑付实行互补。原告谭道民经过第二次丈量,面积增加了41.8平方米,因此复垦费相应增加9015.84元。被告谭道勇经过第二次丈量,面积减少了122.6平方米,复垦费应减少26443.59元。被告谭德尧经过第二次丈量,面积减少32.3平方米,复垦费应减少6966.79元。被告谭道武经二次丈量,面积减少17.1平方米,复垦费应减少3688.30元。根据政府的处理意见,被告谭道勇应将多得的5130元、被告谭德尧应将多得的1351元、被告谭道武应将多得的715元补偿给谭道民。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应得的复垦费,但三被告拒不返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谭道勇返还原告谭道民5130元;被告谭德尧返还原告谭道民1351元;被告谭道武返还原告715元。被告谭道勇辩称,本乡在2011年开始宣传复垦政策、各级领导按照复垦方案下组实地进行测绘。同年5月,长坪乡政府及村、组三级干部组织专门的队伍到本组对红线内房屋进行丈量,随后通知复垦户到现场指认边界,对红线内的附属面积进行了丈量。丈量完成后进行了汇总公示,公示确定无异议后才进行了复垦施工。复垦完成后乡政府打款时,再次对打款数据及金额由各复垦户签字确认并再次公示,直到2013年12月才将复垦款打入复垦户账户。2014年5月,原告等向政府提出异议称三被告面积不实,要求重新丈量。乡政府再次组织人员进行了二次丈量。对第二次丈量的面积,本人不予认可。理由如下,第一,第一次丈量的依据是测绘图,第二次丈量的是竣工图。第二,二次丈量由于复垦致使地形地貌发生了重大改变,因此第一次丈量面积更真实准确。第三、第一次丈量的数据产生后,进行了各阶段的公示和签字确认,因此更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和更具有透明性。被告谭道武辩称,本人同意谭道勇的答辩意见。补偿款是政府确权后支付给本人的,并且本人的地块与原告的地块相隔很远,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同时,第二次丈量本人并未签字认可。被告谭德尧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万州区长坪乡开始建设用地复垦,根据设计图,长坪乡弹子村4组小地名“大土地”属I-9板块,由谭道勋、毛道梅、谭勇祥、谭道仁、谭雄华、谭道武、汪永碧、谭道民、谭道勇、谭德尧十户组成。政府组织对各户的复垦面积进行丈量后予以公示,确定无异后,进行了复垦施工,施工完成后对面积及金额再次进行确认并予以公示,2013年12月对复垦户的复垦补偿款进行了支付。2014年5月,因其中部分村民对各户的复垦面积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丈量,乡政府组织进行了重新丈量。并形成了《长坪乡弹子4组建设用地复垦纠错花名册》,该花名册载明,谭道民原面积41.5平方米,现面积83.3平方米,面积(增加)差41.8平方米,金额变更(增加)9015.84元;谭道勇原面积243.6平方米,现面积121平方米,面积(减少)差122.60平方米,金额变更(减少)-26443.59元;谭德尧原面积32.3平方米,现面积0平方米,面积(减少)差32.3平方米,金额变更(减少)-6966.79元;谭道武原面积44.3平方米,现面积27.2平方米,面积(减少)差17.1平方米,金额变更(减少)-3688.30元。对该花名册,谭德尧、谭道勇、谭道武均未签字确认。2014年5月6日,因谭道勋的信访,重庆市万州区长坪乡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谭道勋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该意见载明:谭道勋同志:……二、部分复垦面积记入了谭道勇、谭道尧、谭雄华名下的问题。按乡政府统一要求,弹子村4组应该将竣工红线内的面积与设计面积核实后申报复垦兑现面积,但在核实过程中该组组长未实地丈量核实,将施工单位临时占用谭道勇的122.6平方米地面积和原始丈量的谭道勋房前未复垦的部分附属林地面积108.7平方米(其中,谭德尧32.3平方米、谭道武17.1平方米、谭雄华51.1平方米、谭道仁8.2平方米),共计231.3平方米记为复垦兑现面积,由此造成谭道民、汪永碧、谭勇祥、毛道梅、谭道勋分别减少复垦面积41.8平方米、30平方米、20.5平方米、125.7平方米、13.3平方米。……综上,本府处理意见如下:……3、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I-9小班地块复垦户的复垦兑现资金面积以2014年5月7日实地丈量核实面积核算到户。4、本次核实面积与兑现面积有误差,资金总会实行互补,先补后划拨资金。……如你对本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举示的《关于谭道勋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纠错花名册、复垦面积核实原始记录、丈量记录表等,以及本院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万州区长坪乡人民政府因部分村民对复垦面积提出异议,组织对位于弹子村4组小地名“大土地”的I-9板块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各户所享有面积进行复核丈量所形成的《长坪乡弹子4组建设用地复垦纠错花名册》以及《关于谭道勋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均不能证明长坪乡政府已对复垦土地进行了重新确权。即使构成重新确权,被告因建设用地复垦面积丈量误差取得了缺乏合法根据的不当利益,导致复垦单位向被告多支付了复垦费而利益受损,那么直接受损者应是复垦单位,而非原告。原、被告均属于被复垦对象,不存在复垦费的直接给付或返还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原告主张三被告构成不当得利,要求三被告向原告返还一、二次丈量的复垦费差额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道民要求被告谭道勇返还5130元、被告谭德尧返还1351元、被告谭道武返还715元复垦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道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志诚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堂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