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联武与雷文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联武,雷文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星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黄联武,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谢海洲,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文革,个体工商户。原告黄联武与被告雷文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毛川琴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余少芬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联武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海洲、被告雷文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黄联武与被告雷文革之间的防盗网承揽合同;二、被告雷文革返还原告黄联武防盗网定作款1200元。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负担。上述应付款项共计1225元,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毛川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少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