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6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家才与陈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才,陈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728号原告:黄家才,女,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江,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家才诉被告陈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家才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元(已减半)由原告黄家才承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衾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