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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6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家才与陈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才,陈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728号原告:黄家才,女,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江,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家才诉被告陈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家才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元(已减半)由原告黄家才承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衾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