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6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东诉被告张金宝、徐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东,张金宝,徐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608—2号原告李文东,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张金宝,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徐民,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涿民初字第260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书面申请解除对被告张金宝驾驶的被告徐民所有的冀XX**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金宝驾驶的被告徐民所有的冀XX**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所有的冀XX**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高 军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