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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6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东诉被告张金宝、徐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东,张金宝,徐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608—2号原告李文东,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张金宝,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徐民,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涿民初字第260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书面申请解除对被告张金宝驾驶的被告徐民所有的冀XX**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金宝驾驶的被告徐民所有的冀XX**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所有的冀XX**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高 军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