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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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490号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苗家坪镇××,身份证号码612732××××。被告×××,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苗家坪镇××,身份证号码:612732××××。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修建公路时,多次挂账购买原告羊肉,一直没有给付款,2015年(农历)6月1日,原、被告结算后,被告累计共欠原告羊肉款9700元整,并写欠据一支。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还,无奈之下原告只有起诉,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购买羊肉款9700元。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②、欠款条据原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羊肉款9700元。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辩称没钱给偿还。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欠据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质证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②号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依法予以采信;原、被告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一致,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因修公路工程需要,多次挂账购买原告羊肉,一直没有给付款,2015年农历6月1日,原、被告通过结算,被告累计共欠原告羊肉款9700元,被告×××并写下欠据一支。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购买羊肉款97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买卖羊肉欠款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的辩称理由不成立,应依法偿还所欠原告×××购买羊肉款97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被告×××偿还原告×××购买羊肉款9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常文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