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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淑珍与张立国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珍,女,住河北省承德市。被执行人张立国,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朝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立国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