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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麦树明虚假宣传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麦树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景田金色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余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树明。原审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景田金色店。负责人:李达。原审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杰。上诉人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麦树明以及原审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景田金色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麦树明起诉状虽然列明案由为虚假宣传纠纷,但从其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法律依据来看,其主要以合同关系的事由而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深圳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景田金色店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案移送至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少 兵审 判 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 欢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雯(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