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377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徐洛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