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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141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职业。2013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4月1日因盗窃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4月15日被该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玲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黄石市黄石港区南里巷,见被害人方某的一辆鄂bz×××××绿色路虎越野车停放在此处,趁四周无人之机,用石块将该车右侧后门玻璃砸破,当其正准备盗窃车内财物时触发警报器,因害怕被发现而迅速逃离现场。2、2015年2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黄石市第八中学附近,见被害人韩某的一辆鄂a×××××雪弗兰轿车停在路边,趁四周无人之机,用石头将该车驾驶室玻璃砸破,盗走车内联想牌平板电脑一部,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600元。3、2015年4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黄石市第八中学附近,见被害人陈某的一辆鄂b×××××黑色别克轿车停放在路边,趁四周无人之机,用石头砸该车左侧后门玻璃时,被路人发现后迅速逃离现场,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在黄石市黄石港区钟楼社区附近抓获了被告人张某,并当场从张某身上查获联想牌平板电脑一部、石头一块。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联想牌平板电脑退还给被害人韩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方某、陈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平板电脑照片,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砸毁车窗玻璃的手段,多次盗窃作案,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被告人多次盗窃中有二次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玲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