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范民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28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立审 判 员  李芳旗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