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28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立审 判 员 李芳旗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