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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丽阳与天台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丽阳,天台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台行初字第86号原告安丽阳。被告天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胜杰。委托代理人叶元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丽阳诉被告天台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安丽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丽阳负担。审 判 长  徐后利代理审判员  庞丹霞代理审判员  张方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