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尹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北,尹峰,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朱振北,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尹峰,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王欣,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依原告申请作出(2015)郯民初字第25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以双方庭后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银丰佳园4号楼东单元501号房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尹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银丰佳园4号楼东单元501号房产的查封(备案号:略)。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柯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