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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略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何翠平与陕西省勉县宇通路建有限责任公司、董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翠平,陕西省勉县宇通路建有限责任公司,董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何翠平,女,汉族,陕西省宁强县人。委托代理人余庆,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勉县宇通路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勉阳镇旧州村。法定代表人史俊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春景,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董超,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翠平与被告陕西省勉县宇通路建有限责任公司、董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翠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何翠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翠平负担(免予缴纳)。审 判 长 孔 颖代理审判员 蒋 红人民陪审员 裴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