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东升、纪书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东升,纪书俊,宫永刚,卢兰瑞,宫庆才,刘丽丽,董国瑞,李秀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739号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延钊,该联社资产部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东升,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纪书俊,女,1969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宫永刚,那,1972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卢兰瑞,女,1970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宫庆才,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刘丽丽,女,1984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董国瑞,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秀珍,女,197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东升、纪书俊、宫永刚、卢兰瑞、宫庆才、刘丽丽、董国瑞、李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刘东升、纪书俊、宫永刚、卢兰瑞、宫庆才、刘丽丽、董国瑞、李秀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