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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4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申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宁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申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宁,王洪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430-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申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宁(身份证号:1301021983********)。被执行人:王洪旗(身份证号:4107281975********)。关于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申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宁、王洪旗还款协议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15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洪旗名下位于新华区中华北大街50号1-401房产证号为330053490、1-402房产证号为330053491、1-403房产证号为330053493、1-404房产证号为330053494、1-405房产证号为3300534**号的房产。二、查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