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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书英与廊坊市融冠投资有限公司、关庆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英,廊坊市融冠投资有限公司,关庆贺,杜金影,曹永波,闫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张书英,女,1949年3月5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廊坊市融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68号。法定代表人曹永波。被告关庆贺,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杜金影,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曹永波,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闫忠杰,男,1979年9月6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英与被告廊坊市融冠投资有限公司、关庆贺、杜金影、曹永波、闫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廊坊市融冠投资有限公司、关庆贺、杜金影、曹永波、闫忠杰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郭福成名下的坐落于廊坊开发区望京大道麻营小区5幢2-103;5幢2301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书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廊坊市融冠投资有限公司、关庆贺、杜金影、曹永波、闫忠杰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晓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官学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