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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从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龙某运诉杨某贤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运,杨某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从民初字第413号原告龙某运,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侗族,本科文化。被告杨某贤,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侗族,本科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运与被告杨某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运负担。审判员 胡 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