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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项帅与葛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帅,葛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2165号原告:项帅,男,1987年9月18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本溪满族自治县德科斯米尔电器有限公司工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观音阁黄金家园。被告:葛鑫,男,1990年3月2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帅诉被告葛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孟昭阁负担。审判员 程 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