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特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董建洪、桐乡市天佳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建洪,桐乡市天佳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特字第28号申请人:董建洪。委托代理人:王义宝、韩陈洋(实习)。被申请人:桐乡市天佳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万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建洪与被申请人桐乡市天佳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董建洪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10760元,减半收取5380元,由申请人董建洪负担。审判员 何贤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