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旌执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德阳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申请执行肖盛涛、蒋安平、李述勇、四川盛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肖盛涛,蒋安平,李述勇,四川盛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4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负责人:刘应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浩,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肖盛涛。被执行人:蒋安平。被执行人:李述勇。被执行人:四川盛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盛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旌民初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肖盛涛、蒋安平、李述勇、四川盛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盛涛、蒋安平、李述勇、四川盛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肖盛涛、蒋安平、李述勇、四川盛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叁拾贰万圆正(小写: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