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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恢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肖烈斌与杨玉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烈斌,杨玉柳,王长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恢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肖烈斌,男,汉族,吉安县人。被执行人杨玉柳,男,汉族,泰和县人。被执行人王长连,女,汉族,泰和县人。因被执行人杨玉柳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肖烈斌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肖烈斌的申请依法追加第三人王长连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长连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实际冻结27697.53元,现需对冻结款解除冻结后予以扣划。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长连在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王长连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7340.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晏卫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