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文海与莫祖怀、莫怡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海,莫祖怀,莫怡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黄文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永杰,南丹县永兴园村合作社经理。被告莫祖怀,个体司机。被告莫怡德,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元锋,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谷裔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智龙,系该保险公司员工。原告黄文海诉被告莫祖怀、莫怡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文海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68.5元,由原告黄文海负担。审 判 长 古贵永审 判 员 卢文兰人民陪审员 龙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书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