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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费琼与被上诉人费琼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费琼,邓茂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费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琼。委托代理人刘国栋,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邓茂勋,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全民派出所金洲乡同兴村*组。上诉人费琼因与被上诉人张果、原审被告邓茂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费琼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果、原审被告邓茂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程序存在以下违法之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1、原审法院向原审被告邓茂勋送达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程序不合法;2、原审法院未依法向原审被告邓茂勋送达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韩小平审 判 员  张防修代理审判员  向兴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严冰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