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XXX与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X,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X,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委托代理人韩洋,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辅道梅林汽车加油站业务综合楼四层。法定代表人蔡元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玲,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以下简称运发鹏城巴士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XXX与运发鹏城巴士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关于2010年8月24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问题。XXX主张其每天加班,运发鹏城巴士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公司隶属于深圳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公交资源,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已获得行政部门的审批,提交了《关于确认深圳市东部公交交通有限公司公交资源的通知》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决定书》予以证明。运发鹏城巴士公司主张根据综合工时制的约定,XXX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定额单次为63.6单次,对应工作时间约为166小时,除按照定额单次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外,对超出定额单次以外的工作,已足额支付了延时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并提供了《薪酬支付表》及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其中《薪酬支付表》显示,XXX的工资由基础工资+单次工资+安全服务奖+营收提成工资+住房补贴+延时加班工资+节日加班工资构成,每月均有XXX签名确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照单位薪酬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每月20日发放工资。运发鹏城巴士公司提供的薪酬支付表显示的金额与XXX提交的工资条记载的数额一致,也与银行转账记录一致,且有XXX的签名,XXX对此真实性亦予以认可,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薪酬支付表》与工资条都已明确载明XXX每月的延时加班单次、节日加班单次、延时加班工资及节日加班工资,亦有XXX的签名,故本院认为运发鹏城巴士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举证证明员工的工资发放情况和计算标准,而XXX未能提供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其他的加班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采信运发鹏城巴士公司主张的定额单次和加班单次时间,并认定运发鹏城巴士公司已经足额支付XXX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加班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XXX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XXX主张的被克扣的工资8000元问题。XXX主张运发鹏城巴士公司于2011年11月和2012年12月两次无故克扣其工资8000元,并提交了2011年11月22日4000元的收款收据予以证明,运发鹏城巴士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系XXX因发生交通事故需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按比例承担一定的损失,且扣减行为发生在2011年,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本院认为,XXX主张该4000元系运发鹏城巴士公司直接扣除的,但根据收款收据显示,该4000元系XXX本人主动上交的,并不是运发鹏城巴士公司从工资中强制扣除的,且XXX亦无证据证明其对此曾提出异议,故XXX主张系公司无故克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2年12月的扣款,因XXX未能举证证明存在该事实,运发鹏城巴士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XXX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问题。运发鹏城巴士公司主张XXX提供虚假证明申请休假,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系合法解除。XXX主张其不知道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无法预料病假造假的后果,其已提交县级人民医院的休假证明,运发鹏城巴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双方对原审查明的XXX篡改病假日期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运发鹏城巴士公司的《请休假管理办法》虽未有证据证明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但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向XXX告知,故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决的依据。XXX篡改病假条的行为违反了该制度的规定,虽然其提交2013年疾病证明及2014年7月30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病休一个月的证明以证明其患病的事实,但亦不能以篡改病假时间的方式获取假期,该行为确实欠妥,运发鹏城巴士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公司工会同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运发鹏城巴士公司无须向X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XXX的该项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0年8月24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高温补贴问题。因运发鹏城巴士公司未对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视为认可原审判决结果,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XX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XXX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