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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洪就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就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124号原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就成,医生。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洪就成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洪就成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洪就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洪就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平江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洪就成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洪就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就成撤回上诉。平江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王继华审判员  汤 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望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