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4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456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方显志,青岛市北北中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孙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显志、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孙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孩子出生后双方争吵不断,被告经常打原告,原告当时顾及孩子年幼,一直委屈度日,现孩子已经成年有了工作,原告对被告已经没有感情,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打原告确实不对,希望原告再给一个机会,如果被告再打原告,双方就直接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就不用来法院诉讼了,为了孩子、为了家庭被告一定改正之前的错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孙某乙。庭审中,原告称双方在恋爱期间被告就曾动手打过原告,婚后也打过,甚至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也打过原告。被告称,的确打过原告,但被告现在不想离婚,被告认为组建家庭不容易,上有老下有小,被告认识到错误了,希望原告再给一次机会。另查明,原告曾于2014年12月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双方于本案庭审中均称,若离婚,没有需要法院处理的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5)北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裁定书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本应幸福美满。但双方婚后未能做到互敬互爱,在共同生活中也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双方在产生矛盾、争执的时候,也未能采取适当的方式化解矛盾,特别是被告经常动手打原告,更是深深的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亦无力改善夫妻关系,致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据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珂人民陪审员  崔文光人民陪审员  吉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