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东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源与被告何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源,何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919号原告王俊源,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傅永涛,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宏财,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伟明,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源与被告何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俊源负担。审 判 长  陈代宏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