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陆顺娇与汤春华、汤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顺娇,汤春华,汤健,黄海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打印:校对:印刷份数:12份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陆顺娇,女,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0949。被执行人汤春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4317。被执行人汤健,男,汉族,2000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桥南路6号裕富楼a梯502。身份证号码441802200009090010。法定代理人黄海谊,系汤健母亲。被执行人黄海谊,女,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142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顺娇与被执行人汤春华、汤健、黄海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海谊、汤健共有的位于清远市新城桥南路六号裕富楼502号房屋一套,该房屋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8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黄顺明审判员 植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荣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