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55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岭县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长岭县龙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长岭县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永发。被执行人长岭县龙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鹏。被执行人李晓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3115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长岭县龙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晓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长岭县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欠款20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22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岭县龙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晓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4日长岭县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晓鹏所有的19911.46平方米土地经营权及其房屋、羊舍(座落长岭县北正镇北正镇村二社,四至为南油路、东耕地、西房场土地、北草原)。于2015年3月30日委托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评估拍卖,无人竞买。后上列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将李晓鹏所有的13.5垧草原经营权(从2007年3月14日至2057年3月14日)、19911.46平方米土地经营权及其房屋、羊舍(座落长岭县北正镇北正镇村二社,四至为南油路、东耕地、西房场土地、北草原)等附属设施(含电力设施),作价260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抵偿欠款(含申请执行费评估拍卖费)。本院认为上列当事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李晓鹏所有的13.5垧草原经营权(从2007年3月14日至2057年3月14日)、19911.46平方米土地经营权及其房屋、羊舍(座落长岭县北正镇北正镇村二社,四至为南油路、东耕地、西房场土地、北草原)等附属设施(含电力设施),作价260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抵偿欠款(含申请执行费评估拍卖费)。二、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3115号民事调解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丽艳审 判 员  张兆成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井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