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耀武与张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武,张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056号原告张耀武。被告张峰。原告张耀武诉被告张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耀武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耀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10元,由原告张耀武负担。审 判 长  曾嵘人民陪审员  胡南人民陪审员  陈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