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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锦华、李锦荣、李锦艳、李永雪、李永俊与李春生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626号原告李锦华,女,1952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原告李锦荣,女,1954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原告李锦艳,女,1957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李永雪,男,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原告李永俊,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被告李春生,男,1949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华、李锦荣、李锦艳、李永雪、李永俊诉被告李春生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五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五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华、李锦荣、李锦艳、李永雪、李永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240元,共计4640元,由原告李锦华、李锦荣、李锦艳、李永雪、李永俊承担。审判员  张雪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