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湟李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李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5月,土族,农民。被告耿某某,男,1989年11月,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暂时不要离婚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管云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