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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飞与杭州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1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彩宝。上诉人杭州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飞、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22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本案车辆营运区域主要涉及杭州市西湖区范围(即合同履行地)且双方曾口头约定涉及纠纷均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并未就管辖作出约定,且被告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故刘飞向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杭州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提出双方曾口头约定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并无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不予采信,杭州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迎 华审 判 员 袁 正 茂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舒 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