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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民受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蒋雪军、卜忠明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雪军,卜忠明,万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民受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蒋雪军。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卜忠明。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万玉荣。上诉人蒋雪军、卜忠明、万玉荣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5)嘉善民受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三上诉人上诉称:所谓前案是蒋雪军、周亚芳、万玉荣、卜忠明、于连兴诉嘉善鑫亿进出口有限公司、沈有兴合伙纠纷,本案是蒋雪军、卜忠明、万玉荣诉沈有兴所有权确认纠纷。两个案件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二审应予纠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蒋雪军、周亚芳、万玉荣、卜忠明、于连兴诉嘉善鑫亿进出口有限公司、沈有兴合伙借款纠纷案件即嘉善县人民法院(2015)嘉善商初字第5号民事纠纷案件中,蒋雪军、周亚芳、万玉荣、卜忠明、于连兴要求确认嘉善鑫亿进出口有限公司、沈有兴共同借款给郦林斌的借款中有665万元系蒋雪军出资,有170万元系周亚芳出资,有180万元系万玉荣出资,有120万元系卜忠明出资,有65万元系于连兴出资。该案已经一、二审审理终结。本案系蒋雪军、卜忠明、万玉荣诉沈有兴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要求确认沈有兴借款给郦林斌的借款中有665万元系蒋雪军所有,有120万元系卜忠明所有,有180万元系万玉荣所有。两案的诉讼请求相同,起诉基于的事实与理由相同,故本案与前案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民诉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一   帆审判员 赵士明审判员徐连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