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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军与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862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农民。被执行人朱华,居民。王军与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安墩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本案执行中,我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朱华房产,现因被执行人朱华暂无履行能力,故申请人同意我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该房产处置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王 平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