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曹东亮与郜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东亮,郜秋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353号原告曹东亮,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李清枝,谭店乡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郜秋生,男,45岁,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东亮与被告郜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商议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力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