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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曹东亮与郜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东亮,郜秋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353号原告曹东亮,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李清枝,谭店乡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郜秋生,男,45岁,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东亮与被告郜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商议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力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