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6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姚庆忠、蔡丽红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姚庆忠,蔡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639-1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王世娓,局长。被执行人姚庆忠,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清市。被执行人蔡丽红,女,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姚庆忠、蔡丽红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执审字第252号行政裁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3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姚庆忠、蔡丽红有银行存款。2015年4月1日,本院作出(2015)涵执字第639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庆忠、蔡丽红银行存款人民币156328元,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20112.49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2211.74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人民币17900.75元。除上述银行存款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执审字第252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