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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顾文才诉邱同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文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同军。上诉人顾文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10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文才与邱同军达成和解协议,顾文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顾文才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文才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顾文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杨奇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