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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商初字第0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和久(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昆山金力精工电子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久(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昆山金力精工电子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2203号原告和久(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城北路1311号。法定代表人郭健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秉,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金力精工电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国际模具城模具材料区1号楼4室、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久(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金力精工电子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和久(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久(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振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