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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行非审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利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翟占福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翟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利行非审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武体鹏,主任。委托代理人:车玉虎,利辛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长被执行人:翟占福,男,汉族,农民,住本县。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利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利卫医罚字(2015)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1、罚款人民币5000元;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4800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利辛县卫生局监督员孙勇、吴民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翟占福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实施为患者看病、输液等诊疗活动。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利卫医罚字(2015)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利卫医罚字(2015)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学超审判员  周文利审判员  李 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