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霄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郭霄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法定代理人:张广超,男,1977年8月8日生,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霄霄,女,1990年2月9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固民一初字第015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霄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霄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霄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霄霄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霄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49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莉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