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牟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牟某。被告:汪某。委托代理人:鲍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牟某已预付),由原告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肖倩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