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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牟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牟某。被告:汪某。委托代理人:鲍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牟某已预付),由原告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肖倩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