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田英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英,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78号原告田英,女,1990年11月3日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开原市。委托代理人张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秀丽。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田英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田英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倩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