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与范桃红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范桃红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内。负责人:陈翔荣。委托代理人刘国侦,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范桃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与被告范桃红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姚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