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终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黄彦法与武树军、陈志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树军,黄彦法,陈志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汴民终字第14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树军,男,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海,开封市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二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彦法,男,1981年8月20日生,汉族。被告陈志浩,男,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上诉人武树军与被上诉人黄彦法、一审被告陈志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黄彦法于2014年12月23日向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武树军、陈志浩按照事故责任70%的比例赔偿车辆损失费11900元、鉴定费581元,合计12481元。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禹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武树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认定,2014年11月27日16时,陈志浩驾驶豫B×××××号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机场西路掉头时,与驾驶豫B×××××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的黄彦法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11月27日,开封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志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彦法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的豫B×××××号货车登记在武树军名下。陈志浩系武树军雇佣的司机。2014年12月8日,经开封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委托开封市天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价值评估,估价结论为:直接损失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柒佰柒拾伍圆整,(小写)¥17775元,黄彦法支出评估费830元。另查,受损车辆修理时,修车部门忘记换大灯,大灯价值为775元,实际车损为17000元。一审认为,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确认事故双方当事人责任的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可以作为处理肇事双方赔偿责任的依据。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书系公安部门委托,程序合法,可以作为处理赔偿数额的依据。陈志浩驾车将黄彦法车辆碰坏致其遭受损失,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志浩系武树军雇佣的司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武树军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黄彦法请求的车辆损失费11900元、评估费581元,合计12481元。车损评估机构系公安部门委托,程序合法,对该车损评估鉴定书,予以认可。根据黄彦法提供的评估鉴定书和评估费票据,其实际车损为17000元,评估费为830元。按照事故责任比例,黄彦法诉求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支持。上述车辆损失费11900元、评估费581元,合计12481元。因陈志浩系武树军雇佣的司机,根据相关规定,黄彦法损失应由武树军赔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武树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彦法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合计12481元。二、驳回原告黄彦法对被告陈志浩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90元,由被告武树军负担。武树军上诉称,定损时未通知双方到场,车损评估程序违法,且受损车辆为婚车,上面带有拉花及系有红绳,仅左侧有撞伤,右侧无任何损害,但定损显示右侧也有毛病,对车损鉴定有异议,该结论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黄彦法答辩称,车确系婚车,系有拉花,车被碰撞,右侧当然受损,照片仅反映外形,内里看不到。什么时间定损自己也不知道,评估好后接到电话。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现场照片显示,豫B×××××号系车头左侧发生直接碰撞,但由于车辆前引擎盖下内部零件紧凑致密,左侧碰撞右侧也受损符合常情,汴价估字(2014)第0551号评估鉴定书对此亦有显示,对上诉人认为右侧不应有损伤的意见不予支持。另外,开封天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具有法定评估资质,其经开封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介绍受当事人委托,参照市场正常配件销售价格及修理费用依法对受损车辆进行车损测算评估,该结论客观真实,上诉人并未出示相关证据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对该鉴定结论应予采信。对上诉人关于评估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无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元,由上诉人武树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尹福中审判员 李曼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