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苍南县龙港宏翔电脑织唛有限公司、刘日群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宏翔电脑织唛有限公司,刘日群,梁玉琴,傅宗敢,薛盛元,刘彬,谢上专,刘日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6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宏翔电脑织唛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傅宗敢。被执行人刘日群。被执行人梁玉琴。被执行人傅宗敢。被执行人薛盛元。被执行人刘彬。被执行人谢上专。被执行人刘日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宏翔电脑织唛有限公司、刘日群、梁玉琴、傅宗敢、薛盛元、刘彬、谢上专、刘日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宏翔电脑织唛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10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刘日群、梁玉琴、傅宗敢、薛盛元、刘彬、谢上专、刘日座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100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7041.5元,申请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刘日群、梁玉琴、傅宗敢、薛盛元、刘彬、谢上专、刘日座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宏翔电脑织唛有限公司、刘日群、梁玉琴、傅宗敢、薛盛元、刘彬、谢上专、刘日座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宏翔电脑织唛有限公司、刘日群、梁玉琴、傅宗敢、薛盛元、刘彬、谢上专、刘日座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刘日群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城市花园6幢203室房屋已被本院查封,但该房产已最高额抵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不宜拍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宏翔电脑织唛有限公司、刘日群、梁玉琴、傅宗敢、薛盛元、刘彬、谢上专、刘日座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宏翔电脑织唛有限公司、刘日群、梁玉琴、傅宗敢、薛盛元、刘彬、谢上专、刘日座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64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宏翔电脑织唛有限公司、刘日群、梁玉琴、傅宗敢、薛盛元、刘彬、谢上专、刘日座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6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开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