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武慧茹与保定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慧茹,保定市人民政府,亢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武慧茹,保定市人民政府,亢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191号原告武慧茹,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保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誉峰,该市市长。第三人亢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书舫,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武慧茹不服被告保定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亢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2014)006591、0065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定市人民政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慧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晓爽人民陪审员 马晓驰人民陪审员 王怀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