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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24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68年3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先军,系河南省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娟,系河南省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某,男,汉族,1959年1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国顺,系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月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茜 关注公众号“”